《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9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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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2023年7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一次修正2023年9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
2、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标明房间号、服务台、防盗安全设备设施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三)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
3、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七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治安案件。第九条旅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星级旅馆还应当在
4、其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旅馆应当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条旅馆应当建立住宿登记制度。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未成年入住,或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并记录备查。第十一条已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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