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四次修正).docx
《《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四次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四次修正).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7年5月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一次修正2012年9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二次修正2014年1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三次修正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站、电力线路设施及电力通讯等附属设施,下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2、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组织群众护线网;(四)对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各自职责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第五条经省公安厅依法批准,报电力主管部门备案,电力企业可在装机容量15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22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和其
3、他重要枢纽变电站设立保安组织。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专业巡线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制度,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新成果。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七条发电厂、变电站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第八条电力通讯设施保护范围:(一)电力通讯线路:电缆、光缆、电杆、拉线、电缆管道、人孔、井盖板、电缆充气站及其他附属设施;(二)载波增音站及其附属设施;(三)无线通讯设施: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收发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波导管、电源及其他附属设施。第九条电力线路保护区和杆塔、拉线基础保护范围按条例和电力设施保
4、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第十条各地电力企业除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立有关标志外,应在下列地区设置相应的标志,标明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和电力线路与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一)临近架空电力线路的人口密集区、繁华闹市地段、森林、绿化区、风景名胜区、园林和可能发生事故的地段;(二)I1O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铁路、公路、河流、桥梁的区段。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电力主管部门,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线路经过的城区、城郊、村镇等已建或规划兴建建筑物或种植林木(含竹,下同)的地段划定电力线路保护区,保护区一经
5、划定,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等活动;不得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在保护范围外进行上述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时,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修筑护坡加固;(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第十三条严禁在地下电力电缆两侧1米内使用机械掘土。在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林木,不得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不得堆放垃圾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6、。在江河电力电缆保护区内不得抛锚、拖锚、炸鱼、挖沙。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垂钓。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站设施的行为:(一)擅自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破坏内部生产、生活设施;(二)在发电厂、变电站用地范围内挖土、耕种、建房、打桩等,或毁坏发电厂、变电站围墙;(三)危及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管道的安全;(四)破坏专用铁路、公路、码头、桥梁;(五)哄抢、盗窃煤、油等发电厂、变电站的生产物资;(六)在距火力发电厂水泵房150米或水力发电厂拦污排300米区域内停船挖砂及从事其他影响水泵房或拦污排正常工作的行为;(七)在火力发电厂灰坝上或水
7、力发电厂土质大坝上取土、耕种、放牧、建房及其他危及灰坝或大坝安全的行为;(A)在水力发电厂的水工建筑物300米的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放排及其他影响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九)在正在使用的灰库内进行非电力生产的行为;(十)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依法征收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二)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扰乱正常施工;(三)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或标记;(四)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或通信设施;(五)哄抢、盗窃施工器材。第十六条电力通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江西省 电力设施 保护 办法 2019 29 人民政府 241 第四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