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办法》(2022年7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一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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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办法(2023年12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公2023年7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一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四章研究与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以下简称海昏侯国遗址)及其考古遗址公园的保护、管理、规划、建设、研究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海昏侯国遗址,是指位于南昌
2、市新建区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紫金城城址与铁河古墓群。第三条海昏侯国遗址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海昏侯国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周边环境与海昏侯国遗址相协调。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加强对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利用等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重大问题;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负责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海昏侯国遗址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相关工作。海昏侯国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利用
3、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海昏侯国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管理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管理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规划;(二)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三)对涉及海昏侯国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四)支持协调海昏侯国遗址考古工作;(五
4、)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六)负责组织实施南昌汉代海昏侯国考古遗址公园(以下简称遗址公园)建设和管理;(七)其他与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工作。第七条南昌市和新建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保障海昏侯国遗址内移民迁建、文物抢救、文物防护、安全设施建设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并依法加强财政和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海昏侯国遗址保护以及文物征集。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九条海昏侯国遗址规划范围四至边界为:东至铁河东岸,南至海昏侯国遗址以南的蚂蚁河南岸,西起蚂蚁河西岸,北起青山北侧蚂蚁河北岸。四
5、至边界因考古发现等原因依法调整时,以调整后的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规划为准。第十条海昏侯国遗址范围内保护对象包括:(一)紫金城城址构成要素:包括内(小)城、外(大)城城墙、城门、城河(壕),夯土基址、疑似码头、道路,地下尚未考古发掘的遗存、遗迹;(二)苏家山墓群为主体的紫金城城址南部墓群;(三)墩墩汉代海昏侯墓园;(四)紫金城城址西部墓群;(五)海昏侯国遗址地处鄱阳湖西部的岗地群、周围农田及其水系;(六)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第十一条海昏侯国遗址按照紫金城城址与铁河古墓群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控制区,实行分层次保护。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
6、环境控制区,设置标志碑和界桩,并向社会公布,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二条在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二)毁林开荒、开挖沟渠、采石取土;(三)已有农田的耕作扰土和其它深翻土地深度大于四十厘米;(四)刻划、涂污、损坏文物;(五)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在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三)殡葬活动;(四)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
7、动。第十四条在海昏侯国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当依法申报。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海昏侯国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海昏侯国遗址历史风貌、自然环境,不得影响海昏侯国遗址文物安全,不得污染海昏侯国遗址环境。第十五条在海昏侯国遗址环境控制区内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等规划要求,保护自然生态和环境风貌;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与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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