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9年11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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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7月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2019年11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是指为缅怀或者纪念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专门修建的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
2、祠、纪念塑像、纪念墙廊、烈士陵园、烈土骨灰堂、烈土墓(园)等设施。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日常保护管理和修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或者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机制,统筹推进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各项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文明城市、双拥模范城(县)评价考核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
3、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对属于文物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办理土地使用权属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负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履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职责:(一)设立保护标志,建立相关档案;(二)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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