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7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56号令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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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7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56号令发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与个人守信相结合。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参加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
3、障基金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规范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财政专户核算,依法查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予以安排并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受理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移送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案件和案件线索,依法查处和打击各类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犯罪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审计、市场监督管理、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
4、公益宣传,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加大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典型案例的新闻报道力度,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和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担任社会监督员。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转交有权部门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
5、对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第九条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引导和促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以及个人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十条医疗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医药服务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目录和支付标准。医疗救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用于帮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省
6、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报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第十三条下列医疗费用不予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五)按照国家规定其他不得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
7、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国家临时调整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按照国家临时调整的支付范围执行。第十四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承担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经办服务工作,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医疗保障服务下沉,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推进便民服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逐步实现医疗保障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第十五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待遇审核、费用支付、财务管理等环节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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