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2019年10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四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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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1998年12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2001年3月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二次修正2012年1月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三次修正2019年10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第三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
2、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大力推行殡葬改革。殡葬设施建设和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把兴建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工作。各级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林业、交通运输、价格主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六条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
3、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兴建殡葬设施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一)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四)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殡葬设施。第八条各市、县应当建设火化殡仪馆。火化殡
4、仪馆的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第九条公墓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并严格控制规模。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民政部备案。第十条公墓由殡葬管理处(所)建设和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第H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五)居民住宅区。前款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二条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应选用荒山瘠地,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公墓铭牌应载明公墓(
5、墓地)名称、占地面积、建设时间、审批文号,地界应明确,并埋设界桩;(二)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三)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骨灰存放设施,设置以树代墓区域;(四)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整洁肃穆、绿化美化,实现公墓园林化,推行墓碑小型多样,增加文化艺术内涵;(五)严禁在墓区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活人墓;(六)对公墓区内的坟墓要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第十三条平毁坟墓由殡葬管理处(所)提前6个月公告和通知墓主,将平毁的坟墓拍照、记录在案。第十四条城镇居民的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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