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四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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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一次修正2010年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二次修正2014年1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三次修正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管理,确保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高效,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防御、减轻气象灾害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试验研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基
2、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应当以防灾减灾为宗旨,服务农业为重点,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现代化建设和科学试验研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以下简称作业组织)在确保防灾减灾公益性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用户要求,依法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专项服务,所需作业经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承担。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指导,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级军事部门、驻赣部队和财政、发展改革、民航、电信、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配
3、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农业农村、水利、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农业灾情、水文等资料,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有效。第五条省、设区市及条件具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其办事机构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影办)设在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承办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基本建设投资、人员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影办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第八
4、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各项气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天气预报、雷达、卫星、气象情报等探测资料与信息。第九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第十条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由作业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利用飞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申请应当注明拟开展作业的区域与作业点位置、作业时间、作业技术装备与条件等内容,经飞行管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经批准后的作业区域,不得随意变动。确实需要变动作业区域的,应当重新报批。第十一条从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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