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四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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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9年4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2001年11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二次修正2010年1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三次修正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四次修正)第一条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产品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结合其他现代科技手段,预防、发现、监控、震慑、制止违法犯罪、重大公共安全事故
2、的活动。本规定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本规定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由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包括具有入侵探测与报警、视频探测与监控、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个体功能的部分或者由上述具有个体功能的部分而组合、集成的具有综合功能的整体。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技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建设、工商、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技防的有关工作。第五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
3、技防系统:(一)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或者部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重要部位;(二)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场所;(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场所;(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等金融机构的营业和储存场所;(五)机场、车站,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坂店、宾馆、网吧、居民小区、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六)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七)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存放重要物品的纪念馆和展览馆;(A)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和武器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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