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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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4年12月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
2、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做到文明服务、规范上岗。第七条省人民政
3、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指导工作。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设区的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设区的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4、。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对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合理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同级自然资源、房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停办事项及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征收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情况组织
5、调查登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单位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的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十三条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6、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二)房屋征收的目的;(三)房屋征收范围;(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五)补偿方式、范围、标准和计算方法;(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选购方法和交付期限;(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八)房屋征收补偿签约的期限、地点;(九)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十)补助和奖励标准;(十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十二)住房保障;(十三)其他事项。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后的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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