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23年9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第三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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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06年5月1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一次修正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次修正2023年9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2、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提请审议;制定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第四条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符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用语准确、简洁、规范。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五条省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有关工作。第二章立项第六条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实行立项申报制度。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
3、认为需要由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的,应当向省政府报请立项。第七条报送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并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初稿和有关立法依据及参考资料。申报单位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向省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报送前款规定的申报材料;逾期报送的,省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不予受理。第八条省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省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可以从公开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以及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中,选择适当的立法项目,建议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等方面的立
4、项申请,可以由省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直接提出。必要时,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第九条省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筛选和汇总研究,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省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库,并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在将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请省政府批准前,应当就其中的地方性法规项目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协商。第十条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立法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
5、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二)大量照搬照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条文,无实质性内容,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三)对项目所要规范的内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主要问题把握不准,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四)立法的目的是解决有关部门的机构、编制、经费等具体问题的。同类立法项目已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同类立法的,一般不列入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第H条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组织、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实施。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等;对年内确保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
6、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还应当明确提请审议的时间。第十二条拟在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外增加立法项目的,有关单位应当向省政府提出书面请示,经省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并报省政府决定。第三章起草第十三条由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由省政府组织起草。省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对涉及重要行政管理事项或者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等方面的项目,可以确定由省政府负责立法工作的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等第三方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等第三方起草。第十四条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起草工作
7、的单位,应当组成由本单位负责人、相关业务机构及法制机构人员等参加的起草小组,制定起草计划,做到领导落实、起草人员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按时、保质完成起草任务。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的,委托单位应当对起草任务完成时间、质量等提出要求。第十五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二)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避免部门利益倾向;(三)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和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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