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2016年11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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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2016年11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服务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重点加强教育,卫生等领域的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推动实现机构编制信息资源共享。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二)事业单位举办主体,经费来源的确定或者调整;(三)事业单位机构名称,类型,机构规格,职责任务以及内设机构的确定或者调整。第八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公益为目的,有明确的职
3、责任务;(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当先取得相应资质;(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方案。第九条事业单位分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建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职能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者转为行政机
4、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转制为企业。第十条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确定并予以动态调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由财政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由财政给予经费补助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名称应当规范,准确,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可以按照规定冠地域名称或者举办主体名称。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一般
5、不高于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格,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一般不高于其举办主体内设机构的规格。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不再明确机构规格。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应当区别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组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举办主体不得将行政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编制数额等因素,合理设置内设机构。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办主体应当申请调整:(一)机构名称,类型,举办主体,机构规格,职责任务,经费来源,内设机构,编制数额,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等需要调整的;(二)需要合并或者分设的;(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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