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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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修订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
2、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
3、。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第七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一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第八条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同一政府采购预算中相同品目的采购项目应当编报一个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明确采购品目、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金额等内容。第九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
4、在报送采购计划前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且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示。第十条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在当年月底前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预算的,应当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书面情况。政府采购预算无特殊原因未执行的,由财政部门收回。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
5、,不得支付采购资金。第三章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并不得将采购项目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应当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委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论证,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6、规定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及评审办法,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并按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规定明确优先或者强制采购的要求和评分标准。需要交纳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供应商可以采用银行票据和专门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等形式交纳保证金。采用担保函形式交纳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第十五条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下列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三)以特定的行政区
7、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分因素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四)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五)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第十六条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响应)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响应)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第十七条开标(报价)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开标(报价)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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