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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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6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根据2023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地方储备粮以省级储备为主
2、、省级以下储备为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规模总量,组织落实到位。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70%。设区的市城区以及市场易波动地区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不得低于15天的市场供应量。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人民政府核定规模内的地方储备粮的
3、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负责信贷监管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第二章收购第八条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并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下达。第九条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
4、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优先收购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第十一条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安全。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第三章储存第十二条储存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的原则储存。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除不宜集中储存的情形外,地方储备粮应当集中储存于专门从事储备粮存储业务
5、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也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粮食仓储企业代储。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四)具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方案,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
6、企业,并建立健全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制度。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新技术、新装备,改造仓储设施功效性能,提升节粮减损能力,降低粮食损失损耗。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承储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规定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实现地方储备粮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第十六条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虚报地方储备粮收储数量;(二)通过
7、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地方储备粮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在地方储备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A)将地方储备粮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九)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粮食;(十)其他违反国家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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