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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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暂行办法,推动本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35号)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指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化工(含石油
2、化工、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医药、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及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等。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包括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第三条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坚持属地管理、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致力有效整合执法资源,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协作顺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机制。第四条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区(含新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区应急管理部门为主。第五条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街道以及其他各类功能区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3、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协作联动,形成监管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类别第六条根据所属行业分类、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第七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一)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1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加油站、涂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2 .粉尘作业场所三十人以上的粉尘涉爆生产经营单位。(二)已超期且仍未完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三)上年度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四)上年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
4、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五)上年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十万元以上或二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六)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确定的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和其他应当纳入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第八条除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列为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第三章行政执法权限第九条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类别划分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辖权限,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检查主体。第十条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抽查。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抽查的数量、比例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为准。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开
5、展执法检查,并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总责。街道负有安全生产执法职责的机构,结合辖区行政执法改革的实际,在区应急管理部门指导下,依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委托执法检查。第十一条原则上,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暗查暗访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和抽查。第十二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一般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已完成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职责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三条市应急管理部门管辖
6、下列行政处罚案件:(一)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本市的中央直属企业驻粤分支机构(一级分公司、子公司总部)、省属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加油站除外)、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二)本市跨区的案件;(三)本市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本市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案件;(五)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区应急管理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处罚案件:(一)本辖区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案件;(二)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已完成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街道依职责管辖辖区下列行政处罚案件:(一)本辖区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简易案件;(二)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第十四条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办理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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