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阳光 科 阳光学院学术规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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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光科(201622号阳光学院学术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的科学研究事业,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创新,引导全院师生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学术规范,提高学术自律意识,推进学风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阳光学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第三条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办法将根据学院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完善。第二章基本学术规范第四条在科研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下列学术规范:(一)在学术活动中,
2、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二)学术研究要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
3、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五)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六)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七)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三、禁止行为第五条在从事科研、教学以及相关工作和活动中,应杜绝以下行为:(一)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统计数据或引用的文献资料。
4、(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他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五)未经他人同意或违背他人意愿,而在本人发表的作品中盗用他人署名。(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A)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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