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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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结合数字化改革工作部署和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是指区级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各街道(乡镇)采购和招标的信息化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运维项目两类。(一)建设项目包括信息网络(含楼宇弱电智能化和机房)、数据中心、云平台、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新建、续建、提升项目。按项目投资额分为重大建设项目、较大建设项目、一般
2、建设项目和较小建设项目。其中,重大建设项目为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较大建设项目为投资额10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为投资额2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建设项目,较小建设项目为投资额2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二)运维项目是指为保障各单位、部门信息基础设施和系统整体稳定运行提供可靠服务的项目。第三条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坚持需求导向、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实用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第四条区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职责分工:(一)区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研究决策联席会议(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大数据管理中心为固定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党政机关信息
3、化项目前期工作,制订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二)区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项目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负责公共类项目(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支撑平台、通用软件等)建设,为全区提供集约高效的基础性、通用性服务;牵头负责区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建设及运维的监管与评估。(三)区各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信息化项目的需求提出、方案编制、预算编报、采购实施;负责提出本单位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四)区财政局负责区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资金安排、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并指导区各有关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区发改局负责200万元及以上的党政机关信息化建
4、设项目立项审批。(六)区委改革办牵头负责对数字化改革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具体办法由区委改革办会同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制定。(七)网信、公安、审计、密码管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非涉密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涉密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第六条按照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区各有关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通过“浙政钉”一一温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机关内跑平台)一一政府信息化项目审批“一件事”,提交下一年度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需求方案和概算,经区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研究决策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区长、常务副区长审定后实施。其中,涉及数字化改革的项目,由区委改革办组织评
5、审后,再报区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研究决策联席会议审议。当年非必要不新增项目,但因数字化改革“揭榜挂帅”、省市试点或其他重要任务需要的,经区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研究决策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区长、常务副区长审定后增补年度计划。当年新增项目所需资金采取如下安排:(一)可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确需在当年安排的资金应通过调整项目预算等方式在原预算安排内予以解决,对追加预算的项目,必须严格审核,实行一年一次性集中审批。(二)由区属国有企业提供资金保障并予以建设,各需求单位通过按年租用的方式,将租用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年支付给建设企业。第七条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重点安排符合省、市、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
6、项目,以及重大民生服务和数字化改革项目,优先支持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项目。第八条建设项目须具备清晰的业务应用场景,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应整体规划,不得将项目随意分期、化整为零、规避监管,对确需分期实施的项目,应当明确年度实施目标、内容及预算。第三章方案编制与技术审查第九条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技术审查制。技术审查流程如下:(一)方案编制。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区各有关单位需按规范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对其他工程中包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应在区发改局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编制信息化部分的建设方案。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原则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编写。较大建设项目、
7、一般建设项目、较小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可由区各有关单位自行组织编写。(二)技术审查。区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其中,较小建设项目由各部门自行审查,并报大数据管理中心进行统一备案;一般建设项目由区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较大及以上建设项目应先由区大数据管理中心会同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在收到最终方案15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三)技术审查未通过或专家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业主单位需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完善。业主单位对区大数据管理中心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采纳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四)区大
8、数据管理中心出具的审核意见是项目立项和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业主单位应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更改。(五)业主单位将区大数据管理中心的审核意见及项目建设方案、立项申请报告、建设依据、资金来源证明报区发改局立项。(六)项目立项完成后,业主单位根据立项文件、项目建设方案报区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批。(七)较大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较小建设项目,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办)依据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出具的审查(备案)意见,进行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在取得区大数据管理中心的方案初审意见后,参照本条(四)、(五)、(六)款步骤按程序对资产购置、采购程序等进行审批。第十条投资额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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