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水务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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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江县水务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涉水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水行政执法活动法制化、规范化,特公布水行政执法程序内容。一、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承担着宣传贯彻涉水法规,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利工程和其他有关设施,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依法对
2、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做出裁定,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负责全区水资源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等工作。三、水行政执法程序(一)、简易程序1、适用条件:水事违法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于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2、步骤:(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口头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除外);(4)、当
3、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专用票据。(5)、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二)、水行政执法一般程序1、适用条件:水事违法行为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以外,均适用一般程序。2、实施步骤:(1)、立案水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初步审查,是否立案,填写立案申批表,由水政监察大队审核,主管领导审批立案。(2)、调查取证对于立案查处的案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民依法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承办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案件承办
4、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执法人员调查、检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讯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交由被询问人核对。补充、修改之处应要求被询问人确认并捺手印,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纸上注明。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同意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应当邀请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人员到场见证。在收集证据时,可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长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如下处理决定: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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