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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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2008年10月31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08年11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9月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三章利用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2、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管辖海域内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国家对军事以及其他特殊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无居民海岛是指不作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岛屿、岩礁。无居民海岛名录由市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和发布的标准名称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无居民海岛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第四条市和沿海区(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海域内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工作。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建设、环保、公安、旅游、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无居
3、民海岛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本条例施行前,无居民海岛上的林地或者耕地已依法确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仍归集体所有。第六条无居民海岛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为主、限制利用的原则。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沿海区(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明确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可以采取的方式,以及相关限制或者禁止的活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符合省域海岛保护规划要求。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涉及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
4、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进行科学论证,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环境污染,不得破坏历史遗迹、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和海岸、海底地形地貌,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确定拟进行经营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时,应当考虑无居民海岛的利用现状,优先利用已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未经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为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第九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和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具体确定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标准、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第十条禁止在无居民海岛从事下列活动:(一)
5、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碑、领海基点标志、观测台站、通讯导航和军事设施;(二)擅自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三)擅自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开发利用活动;(四)烧山、烧荒、垦荒、炸鱼;(五)弃置或者向周边海域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废水;(六)捕猎、采拾鸟蛋、损毁鸟巢;(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十一条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已经存在生产性养殖活动的,应当在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利用或者依托无居民海岛从事筑池养殖活动。本条例施行前已批准的筑池养殖项目,期满后不再批准续展期限,养殖设施和构筑
6、物由原批准机关拆除。第十二条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禁止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禁止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第十三条禁止在领海基点周围一千米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但有利于领海基点保护的活动除外。第十四条禁止开发具有珍稀物种和作为候鸟迁徙地的无居民海岛。禁止将外来物种引入无居民海岛。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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