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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内容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修改)Qdoohb-Cf-XM-OI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
2、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
3、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处罚种类罚款违法行为阶次违法情形处罚标准轻微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不产生工业废水、工业废气的;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且正处于建设过程中的处以总
4、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一般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不产生工业废水、工业废气的;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产生工业废水或者工业废气中的一种污染物的;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且已投产的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较重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产生工业废水或者工业
5、废气中的一种污染物的;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产生工业废水和工业废气的;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且正处于建设期的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严重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产生工业废水和工业废气的;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且已投产的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的罚款特别严重建设项目
6、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产生工业废水中含一类污染物或者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或者危险废物的;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且已建成投产并排放废水一类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或者已产生危险废物的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修改)QD00HB-CF-XM-02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
7、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
8、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违法行
9、为阶次违法情形处罚标准轻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不产生工业废水和工业废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且正处于建设过程中的。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不产生工业废水和工业废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产生工业废水或工业废气中的一种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且已建成的
10、。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较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产生工业废水和工业废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产生工业废水或工业废气中的一种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且正处于建设期的。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严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产生工业废水和工业废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且已建成的
11、。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的罚款特别严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产生工业废水中含一类污染物或者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或者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经环保部门责令,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新增)Qdoohb-Cf-XM-II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
12、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违法行为阶次违法情形处罚标准轻微不产生工业污染物,且注册资本或投资额50万元以下或者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下或者从业人员3人以下的处以一千元罚款产生工业污染物,且注册资本或投资额50万元以下或者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下或者从业人员3人以下的处以五千元罚款般不产生工业污染物,且注册资本或投资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者从业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产生工业污染物,且注册资本或投资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营业面积50平
13、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或者从业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较重不产生工业污染物,且注册资本或投资额100万元以正300万元以下或者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或者从业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处以二万元罚款产生工业污染物,且注册资本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者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或者从业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处以二万五千元罚款严重不产生工业污染物,且注册资本或投资额300万元以Jt500万元以下或者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或者从业人员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以三万元罚款产生工业污染物,且注册资本或投资额300万元以
14、上500万元以下或者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或者从业人员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以三万五千元罚款特别严重不产生工业污染物,且注册资本或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者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者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处以四万元罚款产生工业污染物,且注册资本或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者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者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处以五万元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新增)Qdoohb-CF-FQ-OI项目名称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立案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
15、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处罚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整治违法行为阶次违法情形处罚标准轻微应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且排放一般工业废气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般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排放一般工业废气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处以四万元以E六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较重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且排放一般工业废气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严重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