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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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内容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修改)Qdoohb-Cf-XM-OI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
2、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
3、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处罚种类罚款违法行为阶次违法情形处罚标准轻微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不产生工业废水、工业废气的;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且正处于建设过程中的处以总
4、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一般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不产生工业废水、工业废气的;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产生工业废水或者工业废气中的一种污染物的;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且已投产的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较重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产生工业废水或者工业
5、废气中的一种污染物的;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产生工业废水和工业废气的;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且正处于建设期的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严重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产生工业废水和工业废气的;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且已投产的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的罚款特别严重建设项目
6、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产生工业废水中含一类污染物或者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或者危险废物的;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且已建成投产并排放废水一类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或者已产生危险废物的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明细表(修改)QD00HB-CF-XM-02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
7、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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