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docx(1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7月1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1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12月22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0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全力建设绿色宜居森林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
3、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成果转化,优化结构,提倡植物多样性,鼓励培育、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并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第七条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化市场化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兴建、养护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兴建纪念林。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
4、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协调,推进城市森林、城市湿地、城市水域、城市绿地、乡村绿化建设。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确需更改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条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的特点,科学利用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城市绿地。第H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对规划确定的和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示。依法
5、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对城市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他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建设适度。城市绿化铺装建设,应当优先选择透水性材料。第十三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单位附属绿地五百平方米以上的,绿化规划应当报所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应当以植物造园、乡土树种为主,实现多品种、多形式、多层次的绿化,提倡利用空间发展垂直绿化,提高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第十四条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
6、行:(一)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经批准的单体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医院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四)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六)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七)市区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八)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每侧宽度应当不少于三十米。改建工程项目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第十五条因公共设施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修复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特殊情况
7、,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同类地段进行易地绿化。未按规定易地绿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应当上缴财政专户存储,专款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绿化指标。第十八条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九条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第二十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产绿地的建设,鼓励单位和
8、个人投资建设生产绿地,生产绿地的用地总面积不得少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三。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二H条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园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二)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三)防护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四)附属绿地中的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居民区附属绿地,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五)其他绿地由其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保护和管理责任不明晰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第二十二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城市绿地信息化管理系统,
9、对城市绿地实施智慧管理。第二十三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植物疫情的预测预报工作,建立防治网络体系,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地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防治的要求,采用先进、实用的防治技术,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发现园林植物病虫害后,应当及时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或者虚报,并按照要求做好消杀、防治工作。第二十五条供电、供热、供气、电信、交通、给排水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确定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占用的城
10、市绿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军事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前应当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恢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城市绿地内设置商业性广告设施。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设置公益性广告设施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二)狩猎放牧、种植农作物、挖坑掘窖、堆放物料、沙石;(三)焚烧绿地、树木,营火、烧烤;(四)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张贴广告,晾晒衣物,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五)围圈树木
11、、攀折、刻划树木,擅自采摘花果,挖掘地被植物、剥损树皮、破坏植物根系;(六)损坏树木支架、护栏、建筑小品;(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在古树名木周围的明显位置设立保护标志,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伤和砍伐古树名木,不得擅自摘取古树名木的果实、种子、枝叶。第三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有湿地、河流、沟渠、水塘的保护、治理和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湿地、河流、沟渠、水塘的地形和自然地貌。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更新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12、,超过一百株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对树木进行砍伐、更新:(一)按照城市规划确需砍伐树木的;(二)发现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四)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砍伐树木时,应当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并按照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用。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按照城市规划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确需移植的,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超过一百株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应当移植于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并在移植树木旁设置标志。树木移植一年内
13、未成活的,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或者按照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对应当移植而确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砍伐,经批准砍伐树木的,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剪树木的,应当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技术指导下,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进行修剪:(一)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二)危及管线、架空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四)严重影响居民住宅通风采光的;(五)其他需要修剪树木的情形。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安全的,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
14、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进行树木修剪的,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予以支持。第三十四条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植物进行城市绿化。对进入城市规划区内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无法提供的,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使用。在引进新的用于城市绿化的植物品种之前,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防止危害生态平衡的植物传播蔓延。第三十五条在进行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第三十六条冬季清除冰雪时,严格控制使用影响植物生长的融雪剂等化学产品;含有融雪剂等化学产品的积雪不
15、得堆放在绿化带内,并应当及时清运,避免对植物造成损害。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期完成绿化工程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完成,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现园林病虫害后,未及时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隐瞒或者虚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要求做好消杀、防治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单位治理,所需费用由管理单位承担。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造成损失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子、枝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损伤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名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