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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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身心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
2、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优化绿化结构,鼓励培育、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
3、提倡植物多样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做好园林植物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第六条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定授权,负责对城市绿化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八条市、区人民
4、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兴建、养护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群众种植纪念树、兴建纪念林。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折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第十一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科学利用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改善生态
5、、保护环境、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第十二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划定规划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因城市建设确需对城市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它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建设适度。第十四条机关、团
6、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本单位附属绿地的规划、设计,并负责建设和管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中有附属绿地5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绿化规划应当报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单位和个人应当利用本单位或者个人庭院的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种草、栽花,提倡利用空间发展垂直绿化。第十五条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开发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经批准的单体建筑不低于25%;(二)医院不低于45%;(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低于40%;(四)高等院校不低于40%;(五)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
7、(六)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七)市区干道不低于25%;(八)其它各项建设工程不低于25%o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在同类地段进行易地绿化,未按规定易地绿化的,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第十七条各项建设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列入建设的总投资中。第十八条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
8、应当有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绿化指标。第二十条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已使用的房屋周围的绿化,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苗圃、花圃、草圃的用地的总面积不得少于建成区面积的3%。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城市绿化专项资金,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监督使用。折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化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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