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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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2023年5月25日酒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查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四章道路通行第五章消防安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消防安全等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
2、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普通两轮摩托车和电动普通三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汽车、电动四轮低速汽车。第四条电动车的管理应当遵循协同共治、综合施策、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负责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蓄电池回收、贮存、转移、处置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电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金融监督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车产品质量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电动车管理法律、法规和电动车产品质量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公益宣传。第八条市、县(市、
4、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当地道路交通、公众出行等实际情况,制定公共电动车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车投放政策,明确投放的种类、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使用电动车从事租赁、物流、配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所属的电动车及其驾驶人、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车及其驾驶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与电动车有关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
5、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其他电动车应当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并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第十二条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实名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购买者承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其他电动车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并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销售时,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发票,告知所销售电动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电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二)改装、拆除电动车限速装置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脚踏骑行设备、车速提示音装
6、置;(三)加装或者改装灯光、车厢、遮雨(阳)篷、座位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四)擅自喷涂、安装、使用特种车辆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标志灯具;(五)其他拼装、加装、改装的行为。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车。第十四条鼓励电动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其他电动车。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提前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其他电动车。第十五条电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车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
7、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或者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不得随意丢弃。电动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场所贮存、收集废旧蓄电池,落实防护措施,悬挂危险废物标识并建立回收台账,将收集的废旧蓄电池移交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十六条电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电动车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取得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公共电动车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车应当由运营企业办理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运营。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应当查验电动车,并核实电动车所
8、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材料。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并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其他电动车应当登记;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或者电子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其他电动车,不予登记并书面或者电子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车辆:(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材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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