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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号案由告知事项1 .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2 .因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谈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受送达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入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3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4 .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
2、行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5 .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请认真查咨。送达地址及方式(*项为必填项)*当事人*手机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确认送达地址(本人)指定签收入手机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确认送达地址其他联系方式*是否接受电子送达是口否口手机号码:口微信号:传真号码:口电子邮箱:*是否同意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电子送达是口否口送人认受达确我已阅读(听明白)并知悉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各项内容是准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签名或
3、者盖章):年月日备注法院工作人员签名:收到后请于一周内填妥寄回人民法院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2.受送达人
4、下落不明的: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二、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三、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四、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以法院电子送达方式包括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电子送达的使用说明如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电
5、子送达,需向本院提供手机号码、微信号、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身份证件号码、律加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登录审判流程信息查询账户的身份验证依据。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法院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签名码。签名码为身份确认码,受送达人可以凭立案时预留的证件号和签名码签收电子诉讼文书。为方便受送达人接受送达,本院提供互联网和手机APP终端推送电子诉讼文书服务。受送达人可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手机APP终端项下的“文书签收”栏目查阅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六、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
6、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该告知其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七、送达地址的推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1.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2.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3.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4.无以上情形的,以当安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
7、达地址。依照以上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八、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因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谈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受送达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直接送达的,民*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是指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