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业权标识牌及界桩式样及内容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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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矿业权标识牌及界桩式样及内容规定一、根据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的规定在地质勘查、采矿现场设立矿业权标识牌、界桩。设立的地点应当确保标识牌正面和背面内容无障碍物遮挡,行人能明显看清。三、探矿权、采矿权标识牌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的通知(黔国土资矿管函【2010】497号)中确定的标识牌式样制作。四、探矿权、采矿权标识牌内容分别标注于其正面和背面。正面标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基本内容,背面标注矿区范围。(一)探矿权标识牌正面内容包括:1、标题:勘查项目名称。2、内容:探矿权
2、人、探矿权人的地质、地理位置、图副号、勘查面积、有效期限、勘查单位、勘查单位地质。(二)采矿权标识牌正面内容包括:1、标题:矿山名称。2、内容:采矿权人、地址、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有效期限。(三)探矿权、采矿权标识牌正面均应注明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制牌时间、监督单位。正面底座上注明“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其字体大小应根据底座宽度尽量采用较大字体。(四)探矿权、采矿权标识牌背面标注矿区范围图。矿区范围图应以2011年以来的卫星遥感影像图叠加地图为底图,将其矿区(勘查区)范围坐标拐点连线标注。底图采用较大比例尺底图。采矿权标识牌背面应标注开采深度。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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