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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莒南县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申请用地单位: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村委)乙方:根据“临沂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和“莒南县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流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仍属该农村经济组织,地下资源埋葬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流转范围。第二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第三条本项用地须按照法定权限报经政府批准,本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年限为一年,自年
2、月一日至年月日。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是建设项目。在流转期限内如需改变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应当取得批准机关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调整土地流转收益,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六条本项用地经批准后,甲方应在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向乙方交付土地,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1、清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2、相邻单位四至清楚无争议。第七条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收益按“莒南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纳。缴付及方式:1、土地使用权在本流转合同期限内一次性转称的按每平方米元一次性缴纳。2、土地使用权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的在合
3、同约定期限内,按每年每平方米0.5元每三年缴纳一次。本宗地流转收益的缴纳人,由甲方(乙方)缴纳。第八条乙方向县人民政府支付完全部土地流转收益后30日内,持同意批准书、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条件。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第九条经批准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根据土地流转的不同方式分别处置。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届满,其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由甲方取得,并给予适当补偿。乙方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持原土地证书向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2、土地使用权连同房屋出租的,出租期满后,乙
4、方应无偿向甲方(土地所有者)交还承租的土地与房屋使用权。由乙方续建的建筑物,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应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注销登记。3、土地使用期届满,乙方要求续期的,可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由甲方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流转手续。4、在合同期限内再次流转的,由乙方与新的受让方(承租方)签订流转合同。其使用年限为第一次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第十条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据法定程序提前收回流转土地使用权,但应根据乙方已
5、使用的年限和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一条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需提供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第十二条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流转宗地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向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流转收益,如果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收益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的4%。缴纳滞纳金,逾期60日内未全部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四条如果合同中某条或某若干条中的一部分被判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执行;但双方应对被判无效条款作出合法的改正,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十五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身无过错造成延误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规定义务时,该项不履行将不构成违约,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第十六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批准机关二份。第十八条本合同年一月一日在县签订。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甲方:乙方当事人:法人代表: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