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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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切实保障地块开发利用安全,进一步指导和规范苏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下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评审工作:(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
2、服务用地的地块(以下简称“一住两公”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二、组织评审机制(一)组织评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报告评审。驻各地生态环境局和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评审承办单位)承办辖区内报告评审的具体工作,评审承办单位对承办的评审工作负责。评审工作流程见附件1(二)组织评审方式评审承办单位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以下任一方式组织评审。1 .组织专家评审;2 .指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基本条件见附件2)组织专家评审。(三)部门分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1.受理申请;2.组织评审;3.信息管
3、理;4.档案管理;5.信息公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1.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土地供应情况等信息;2.确定代表参加评审。三评审程序(一)申请1申请人(1)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2)依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2.申请材料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附件3);(2)申请人、报告编制单位及检测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附件3);(3)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有关要求见附件3);(4)生态
4、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上述材料须提供纸质版至少一份,材料(3)还应提供电子版。(二)受理评审承办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评审承办单位的建议,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见附件4)。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见附件4)。不予受理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应于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组织评审组织评审工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开展抽样检测(检测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1.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的总体要求包括:专家审
5、查的形式、专家组成、专家要求、参会人员、会前准备、会议材料、会议评审、评审结果、专家复核。(1)专家审查的形式一般为会议审查,包括查阅资料,对于复杂或高风险地块,必要时安排专家现场踏勘。(2)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人,复杂或高风险地块的报告,原则上不少于5人。专家原则上从省级及以上土壤专家库或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抽取/选取。专业背景应涵盖土壤环境调查、水文地质、采样检测等领域。涉及复杂或高风险地块的,应至少有1名熟悉相关工艺流程的行业专家(必要时可从专家库外邀请)。涉及地下水污染的,应至少有1名水文地质专家。专家组组长原则上应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经验。(3)专家要求评审专
6、家应严格履行专家评审会廉政要求(见附件5),签订评审专家承诺书(见附件6)。评审专家应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出具专家意见,对出具的专家意见负责。与评审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4)参会人员地块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相关代表,评审专家,评审承办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报告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测报告出具单位相关负责人等。(5)会前准备需要评审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应于专家评审会前至少2个工作日提供给专家组所有成员。专家评审会前1周内,第三方专业机构须赴地块拍摄航空影像视频,未指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航空影像视频
7、由申请人提供。(6)会议材料包括:申请材料;航空影像视频;若开展市级监督检查的,则需提供市级监督检查结果、确认后的改正回复单及改正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其他相关材料。(7)会议评审评审专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规范、标准和管理要求,并结合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及现场踏勘情况等,对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合理性做出整体判定。对重要技术问题、地块管理问题,参会人员可提请专家会上讨论,但不得干预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独立出具个人评审意见,个人意见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且依据充分;专家组应在整体研判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由所有成员签字确认,专家组对其出具的意见负责。(8)评审结果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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