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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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12月5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环境第四章产业发展环境第五章法治环境第六章监督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政务服务水平,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
2、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市场主体获得感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评价标准,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五条本市设立优化营商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拟定
3、,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支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等区域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先行先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第七条本市融入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加强与相关地区的协同驱动,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体系协作,提升本市营商环境区域协作水平。第八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知悉政策、服务等情况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
4、监督和评价的权利。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法定义务,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第九条每年9月29日为“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日”。第二章市场环境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H一条本市推行开办企业全流程“一网通办、一窗领取O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次性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公章刻制、发票申领、参保用工登记等业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部门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可以在政务服务大厅综
5、合窗口一次性领取营业执照、公章、发票。推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一照多址、一业一证、证照联办审批模式改革及其他改革事项,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第十二条市场主体公示的年度报告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已有的信息,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共享,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推进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税务、市场监管、社保、审批、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第十三条市场主体登记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推行网上注销服务,提升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度。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注销业务,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应当一次性办结相关事项。对设立后
6、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资金、技术、数据、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第十五条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收费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途径等内容。第十六条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服务流程、服务时限等信息,优化报装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
7、捷、稳定、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监督,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开展对外投资、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加强对行业运行态势的研究分析和预警。不得组织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服务流程,通过动产、知识产权、股权、保单、订单质押以及
8、应收账款保理等融资担保形式,为市场主体提供金融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发展等工作,通过风险补偿、资本注入等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担保服务。完善融资服务平台信用服务功能,通过有效整合市场监管、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公积金、社保等涉企信用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综合信用服务。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的筛选培育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鼓励对企业上市挂牌、发债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扶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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