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笔记整理2套(完整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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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依法可以转让的普通债权(3)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和基金份额(4)依法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5)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的收益权(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三)权利质权的设立:1订立权利质押合同。2、移转出质权利的准占有:(1)交付出质的有价证券。(2)进行质押登记。(3)发出质押通知。(四)权利质权的保全(五)权利质权的实行方式:1依法处分入质的权利2、依法行使入质的权利3、收取入质权利的收益第四节留置权一、概述(一)概念: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的条件下,得留置其占有物以保证其债权实现的担保物权。(二)特征:1、是法定担保物权。2、留置权的发生
2、晚于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3、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留置具有同时履行抗辩的性质。4、留置权人留置财产的期限具有债务履行宽限期的性质:(1)从留置债务人财产到处分之,须经一定留置期限。(2)质权关系中没有这种宽限期。(三)适用范围: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二、成立与消灭(一)成立:1条件:(1)须债权人按约占有债务人财产。(2)须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与债务人的债务具有牵连关系。(3颁债务的履行期限先于债权人返还占有物的期限或与债权人返还占有物的期限相同。2、不成立的特殊条件:(1)留置违反社会公德的。(2)留置与其应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3)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财产的。(二)消灭:
3、1债权消灭的。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三、效力:(-)效力范围:1、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2、可得留置的财产范围(二)留置权人的权利:1于债权受全部清偿前继续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权利2、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3、请求偿还留置物保管费用的权利4、以留置物折价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依留置权的性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还不是留置权实施的条件,而只是债权人可得拒绝债务人请求,继续占有其财产的行为。(2)留置权发生后,债权人应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再保留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始得依法处分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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