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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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应急发(2023)223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实现煤矿水害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有效防范煤矿水害事故,省应急管理厅、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办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提出要求如下:一、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充分认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是实现煤矿水害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重要保障、是一项牵总的常态性的工作,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
2、真组织学习办法、严格落实办法;要真普查、普查真、真治理,动态推进,精准掌握采掘区域各类水害隐蔽致灾因素,确保煤矿开采活动区域内水害情况查清楚、治到位。二、煤矿企业要制定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计划方案或设计,明确普查责任分工、范围、方法、手段、时限等,全面查清各类水害隐蔽致灾因素。凡是存在办法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和普查实际工程未投入、结果依据不充分、审核把关不严格的,必须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开展普查工作并编制普查报告。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资金投入;总工程师是防治水工作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和技术管理,严格组织会审、审批
3、,确保取得实效。三、煤矿企业要强化“治理有效”,严格落实“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立足从源头上消除重大水害隐患。要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和本办法等规定要求,认真编制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重点工程治理成果报告,强化井上下现场验收、效果验证、采前评价和审查审批。在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或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要加强监测预警,年底前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要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相关通知要求,实现煤矿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和水害风险在线监测,正常生产建设露天煤矿要建设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并在年底前实现全国联网。四、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
4、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复工复产验收等工作时,要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严格审查、核查、考核和验收。同时将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纳入日常检查执法内容,严格执行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3年版),切实以严格精准执法推动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落实落地。附件: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3日附件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实现煤矿水害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有效防范煤矿水害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防治水细则
5、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132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有关单位的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必须开展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在复产复建前必须完成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第三条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是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瓦斯、火灾、水害、顶板及冲击地压等因素)普查治理的组成部分,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成果可以单独编制专项报告,也可以作为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治理报告的分项。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主要包括:地表河流、
6、水体,井田内及周边采(古)空区积水,废弃老窑(井筒),水源井、未封堵钻孔、封闭不良钻孔、井田内煤层气(油气)抽采井,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煤层风氧化带,岩浆岩侵入体、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地下含水体,导水裂缝带,防水闸门(墙)、密闭墙等。第四条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范围应当为全井田及开采可能影响范围,重点为影响未来五年采掘接续规划的区域。煤矿存在采空区或小(古)窑破坏区复采、边角煤开采、“三下”开采、急倾斜煤层开采、反程序开采等特殊条件开采,新建矿井或生产矿井进入新煤层、新采区开采,减量重组煤矿在开采完保留煤矿资源后按分期开发时序对被重组煤矿剩余资源开采等情形时,必须先行全
7、面查清水害隐蔽致灾因素,否则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第条煤矿是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主体。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第六条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应当坚持“超前实施、普查清楚、措施有效、综合治理、科学评价”的原则。第七条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应按照立项一编制普查方案或设计一实施普查一致灾危险性分析评估一提出防范措施一编制提交普查报告一评审、批复一编制治理方案或设计一落实治理措施和工程一编制提交治理报告一评审和效果评价的
8、程序实施。第八条煤矿每年年初应根据上年度采掘情况,结合水害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水害隐蔽致灾因素及治理工作总结评价,根据本年度采掘计划提出水害防控措施,确保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二章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第九条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可以由煤矿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地质勘查除外)且有专业能力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完成。第十条开展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应当编制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计划方案,明确普查责任分工、范围、方法、手段、时限等,全面查清各类水害隐蔽致灾因素,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审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煤矿由煤矿上级公司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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