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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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快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发建设,扩大对外经济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促进满洲里口岸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优惠政策,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口岸经济的特定区域。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合作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合作区应当利用口岸优
2、势,吸引国内外投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开展进出口加工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兴办相应第三产业。第五条,合作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第六条.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在合作区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管委会),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职权,对合作区内的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合作区管委会相应的管理权限;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合作区管委会工作,支持合作区管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第七条合作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满洲里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编制合作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统筹安排合作区的投资项目,按规定审批或者审核在合作区内的投资项目;(三)依法负责合作区内土地的规划、审批、征收、开发、管理的有关工作;(四)负责合作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五)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预算、一级金库,负责合作区财政预算、国有资产、审计、计划、经贸、统计、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六)兴办和管理合作区内的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项公共事业;(七)协助处理合作区内的涉外事务,依法管理合作区进出口业务;(A)自治区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合作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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