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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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求职择业第三章招用人员第四章职业介绍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求职择业、招用人员形成劳动关系以及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劳动力市场应当遵循平等竞争、双向选择、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的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2、发展计划,加强宏观指导,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和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发展多种类型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服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与劳动力市场有关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求职择业第七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的权利。凡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择业。第八条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或者通过
3、其他合法渠道求职择业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其他个人资料,如实介绍本人的有关情况。外省人员来本省求职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求职者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第九条在职人员转换供职单位的,应当依法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离职。第十条劳动者有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者职业培训。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标准的工作岗位,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三章招用人员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招用人员的自主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
4、用的原则。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三)利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发布招用信息;(四)通过新闻媒体和职业介绍信息网络发布招用广告;(五)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三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招用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二)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三)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四)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五)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六)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件;(七)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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