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修正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修正案.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修正案(草案)为了进一步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推动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三款:“街道办事处协助水务主管部门做好所辖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二、将第六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予以举报和投诉J三、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J四、将第
2、十条修改为:“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和水土流失状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重点防治。”五、将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其他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修建房屋建筑工程、交通及管廊工程、水利工程、市政管线、公园建设、开采石(矿)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士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设计阶段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社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备案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变更水土保持
3、方案的,应当报原审批或者备案部门进行审批或者备案。”七、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修改为:“(六)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审批或者备案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七)其他依法免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其挖填土石方总量或者征占地总面积超过上述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八、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修改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及格式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九、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十、增
4、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或者备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征占地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批;(二)跨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审批;(三)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下放审批权限至本市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或者备案管理规定,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十一、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十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市、区水务
5、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生产建设项目三年内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或者备案回执有效期自动延续至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通过为止;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或者备案回执失效,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十三、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经审批或者备案的水土保持方案采
6、取有效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土石方挖填、桩基础施工阶段,施工单位还应当采取相关措施降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排水的悬浮物含量,进行除沙处置并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与市水务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信息化系统联网。”删去第十九条第三款。将第十九条第四款修改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生产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水务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
7、不得投产使用。”十四、删去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十五、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六、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向水务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十七、删去第三十一条。十八、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H一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十九、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对生
8、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十、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9、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根据设计要求、经审批或者备案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有效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时将相关资料报送水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罚款。”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除依法进行处罚外,水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记录和公示其信用信息,依法进行信用惩戒。”二十二、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水务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