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优化审核安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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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一一优化审核安排深证上202251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完善公司债券分类审核机制,提高公司债券融资效率,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一一优化审核安排,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债券分类审核机制,提高公司债券融资效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
2、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所根据发行人市场认可度、信息披露规范程度、承销机构执业质量等,对符合条件的发行人提交的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实施优化审核安排。第三条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发行人评估并申请适用本指引优化审核安排。第四条本指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执行。第二章优化审核条件第五条发行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适用优化审核安排:(-)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信息披露规范;(二)为深证100指数成分股上市公司,或者经
3、营财务状况稳健且相关财务指标符合附表所列要求;(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不少于三期公司信用类债券,累计发行金额原则上不少于一百亿元;(四)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或者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但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集团、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债券或者其他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六)未受到债券融资限制,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未因债券业务违规被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七)本所根据投资者保护需要规定的其他标准。除前款规定外,国家重点支持行业领域内具有领先地位的企业以及本所根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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