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答辩状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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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答辩状6篇民间借贷答辩状1答辩人:ZZ有限公司住所:ZZ市法定代表人:答辩请求1、驳回本案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某某)厦民初字第号案件,答辩人未签署过本案讼争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也未实际产生,因此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一、答辩人并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在收到贵院送达的本案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对借款合同及其约定借款事宜毫不知情。经初步比对,发现借款合同中印章亦与答辩人公章不符。答辩人绝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并未实际产生。首先,借款合同的内容构成一份借款合同,但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银行转
2、款凭据等证据作为按借款合同实际出借款项的证明。其次,答辩人更未收到过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因此原告也不可能拿出表明答辩人收到过借款的证据。答辩人由此判断,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并未实际产生。综上,答辩人从未签署借款合同,绝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况且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也并未实际产生。因此,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ZZ有限公司(盖章)日期:20某某年某月某日民间借贷答辩状2答辩人:(姓名),(性别),19年月日生,族,住省市区(县)(镇)街道(村)号。委托人:(姓名),律师事务所。被答辩人:(姓名),(性别),19年月
3、日生,族,住省市区(县)(镇)街道(村)号。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1、在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条上,并没有答辩人本人的签名,同时被答辩人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这笔钱的真实借款人为答辩人,所以答辩人并非借款人,该笔款项于我答辩人无关。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且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当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2、在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从不知道有该笔借款的存在,也不知道该笔借款发生的情况,对于被答辩人所主张的万元欠款,答辩人从始至终都没有听说过,对此也深感诧异。在被答辩人的举证中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该笔借款是被答辩人用于夫妻
4、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经营或共同生活,所以该笔款项也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答辩人:二O一年一月日民间借贷答辩状3答辩人: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所:电话:因诉我单位一案,答辩如下: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附:答辩状副本份。其它证明文件份。民间借贷答辩状4答辩
5、人:王住所:市街道身份证号码:电话:委托代理人:钱律师事务所律师因原告马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人提交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告未在借条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应免除保证责任。借据显示借款发生于20年3月3日,约定20年4月2日一次性归还,保证期限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即20年4月1日止;而本案起诉时间是年6月7日,已超出保证期限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原告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答辩人免除保证责任。二、原
6、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原告已向答辩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嵯州市人民法院20绍竦甘商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马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事实上,答辩人对于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毫不知情,更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表现形式。首先,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然后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没有规定连带保证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必须采用诉讼或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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