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机化工厂设计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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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机化工厂设计要求I工艺管道2.2.1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烧、可燃液体和毒性为高度、极度危害的工艺介质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隔离盲板,架空的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2.2.2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应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2.2.3 可燃气体、液化烧、可燃液体和毒性为高度、极度危害的工艺介质管道不应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2.2.4 输送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以及可燃介质的管道,必须进行敏感性泄漏试验。2.2.5 镀锌的隔热辅助材料严禁与不
2、锈钢管接触。2.2.6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不应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II电气与电信2.2.7 装置用电负荷等级应根据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对供电可靠性及连续性的要求,划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2.2.8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2.2.9 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2.10 火灾电话报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站应设置可受理不少于两处同时报警的火灾受警录音电话,且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2在生产调度中心、消
3、防水泵站、中央控制室、总变配电所等重要场所应设置与消防站直通的专用电话。2.2.1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III仪表2.2.12 安全仪表系统的工程设计应满足无机化工工厂或装置的安全仪表功能、安全完整性等级等要求。2.2.13 安全仪表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并应独立完成安全仪表功能。IV消防2.2.14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IOOhn?,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
4、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IOO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2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IOOhn?,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和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各计1起。3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2.2.15 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2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3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宜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2.2.16 无机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和操作条件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2.2.17 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事故时,另1条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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