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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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3)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消防救援总队:为加强家庭托育点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3)52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家庭托育点备案书2:家庭托育点备案承诺书3:家庭托育点备案回执国家卫生健康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2023年10月16日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根
2、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每个家庭托育点的收托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三条举办家庭托育点,应当符合所在地地方政府关于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应当取得住宅所在本栋建筑物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第四条家庭托育点名称中应当注明“托育”字样,在服务范围及经营范围中明确“家庭托育服务”。举办营利性家庭托育点的,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家庭
3、托育点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第五条家庭托育点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家庭托育点备案书、备案承诺书(附件1、2),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或电子证照:(-)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二)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三)照护人员身份证、健康合格证、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材料、婴幼儿照护相关学历证书或技能等级(培训)证书;(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或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有关材料(自建房);(五)住宅所在本栋建筑物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六条卫生健康部门
4、在收到家庭托育点备案材料后,可以去现场核实相关信息,并提供备案回执。第七条家庭托育点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更新备案信息;终止提供托育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并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家庭托育点备案状态。第八条家庭托育点应当为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第九条家庭托育点照护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二)受过婴幼儿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训;(三)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四)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家庭托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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