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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回归发展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培育我市贸易回归企业,形成集聚效应,助推贸易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贸易回归企业认定标准1 .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在市域外有关联企业,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为贸易回归企业:(1)在注册且经营不满1年的贸易型企业(包括外贸企业),与市政府或市经济发展局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首年销售(营业)收入批发企业不低于3亿元,零售企业不低于8000万元,且3年内年均同比增速不低于30%,予以认定为新招引贸易回归企业。(2)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贸易型企业(包含外贸企业),上一年销
2、售收入批发企业不低于5亿元、零售企业不低于1亿元,且与市政府或市经济发展局签订合作协议,约定3年内同比增速不低于30%;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贸易回归企业。二、认定程序1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贸易回归企业需填写市贸易回归企业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向市促进贸易回归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市促进贸易回归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市促进贸易回归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2 .经市促进贸易回归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拟认定名单,在市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促进贸易回归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认定,并签订相关协议。三、政策扶持1 .办公用房补助。新认定的贸易回归企业
3、,在我市购买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以不高于500平方米为基数,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属政府持有(或国有公司经营)的,以不高于200平方米为基数3年内免租金;非政府持有(或国有公司运营)的,3年内以不高于200平方米为基数给予每平方米25元/月补助。擅自出租、转租、出售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须退还已补资金。2 .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年度起,新招引贸易回归企业达到约定的销售标准后,前3年按其年度销售额2%、后3年按其年度销售额%逐年给予奖励;本土贸易回归企业按其销售额同比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3 .发展壮大奖励。贸易回归企业年
4、度新增(批发企业销售收入1亿元、零售企业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超出部分(批发企业销售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零售企业销售收入200万元)另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4 .人才激励政策。经认定后,其引进的人才按市引进人才相关优惠政策执行。5 .以上1、2、3三项补助(奖励)资金纳入总量控制,总量控制不超95%o四、服务保障1 .健全组织架构。市政府成立市促进贸易回归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决定贸易回归政策制定、贸易回归企业认定、政策兑现等重大问题,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发展
5、局。2 .强化跟踪监测。市促进贸易回归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本辖区贸易回归企业全程跟踪服务工作,并建立贸易回归企业年度复核制度,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贸易回归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在政策兑现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奖励资金的,按规定收回全部补助奖励资金,并录入失信名单,取消其在我市申请各类资金5年支持资格。五、附则1 .已认定的贸易回归企业,可同时享受本市其它有关优惠政策,同类型奖项可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助(奖励),但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市促进贸易回归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认定的贸易回归企业政
6、策兑现部分,由市促进贸易回归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参照本办法研究确定。2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3 .本办法所指年度为周期年。4 .本办法所指企业销售收入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销售额或营业额为准。5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5日。附件:贸易回归企业认定材料附件贸易回归企业认定材料贸易回归企业的认定:1 .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在市域外有关联企业,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为贸易回归企业:(1)在注册且经营不满1年的
7、贸易型企业(包括外贸企业),与市政府或市经济发展局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首年销售(营业)收入批发企业不低于3亿元,零售企业不低于8000万元,且3年内年均同比增速不低于30%,予以认定为新招引贸易回归企业。(2)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贸易型企业(包含外贸企业),上一年销售收入批发企业不低于5亿元、零售企业不低于1亿元,且与市政府或市经济发展局签订合作协议,约定3年内同比增速不低于30%;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贸易回归企业。认定程序:(-)申请认定贸易回归企业,需向市促进贸易回归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提出申请,填写市贸易回归企业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相关材料: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2 .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业务情况、行业地位描述及获得荣誉情况等),加盖企业公章;3 .法人在外地关联企业持股证明(章程)(持股25%以上);4 .外地关联企业营业执照、基本情况介绍;5 .贸易回归企业承诺书;6 .其他有关材料。(二)市促进贸易回归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三)报市促进贸易回归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四)经市促进贸易回归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拟认定名单,在市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促进贸易回归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认定,签订市贸易回归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