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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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陕西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有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
2、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电梯井、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同使用的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防雷设施、照明、供电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住房
3、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区域内维修资金使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依法依规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履行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管理。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
4、立后,经业主共同决定,选择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缴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账目资料。业主大会应当制定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第二章交存第七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第八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
5、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o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第九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o(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第十条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成立前,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6、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负责管理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开立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业主分户账应登记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
7、系方式等信息,建立交存、使用、结存台账。第十一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结合存款利率、资产规模和服务效能等因素,择优确定本市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办理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业务,利率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就专户管理银行提供的上述服务事项及维修资金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督服务的有关内容进行约定。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网签合同备案时,将首期住宅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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