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所得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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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企业所得税涉税业务解读张玉林整理金融企业是指以供应金融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所谓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等(金融资料银行中间业务)它主要是通过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供应金融服务来实现利润。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第一讲收入额的确定金融企业供应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贴现利息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证券自营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
2、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垫的工本费、代邮电部门收取的邮电费。(注:在计算营业税时,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注:几个名词:1、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1)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
3、用的,也属于外汇转贷业务。(2) 一般贷款业务,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2、 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质和全部权转移特点的设施租赁业务。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全部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如托付业务、代理业务、询问业务等。5、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6、证券回购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支出)一般规定金融企业供应金融产
4、品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据收入的性质,依据收入确认的条件在以下条件均能满意时予以确认:1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 .收入的金额能够牢靠地计量。具体规定1、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1)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5、(3)以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退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本规定执行。(我国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 960号)2、金融保险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金融保险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3、金融保险企业经销、代销国债所取得的代办手续费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尚未核销的贷
6、款本息,其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6、金融保险企业按规定向客户收取的业务手续费,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假如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后再返还或回扣给客户的,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上述2-6项出自国税函2000906号我国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经我国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银行机构出资举办的
7、企业,包括金融法人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不得与银行合并纳税,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162号)8、各地税务机关在清缴或专项检查过程中,发觉银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申报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的,应按规定就地补征所得税。(国税发1999 162 号)9、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1)自1996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2)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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