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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企业所得税涉税业务解读张玉林整理金融企业是指以供应金融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所谓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等(金融资料银行中间业务)它主要是通过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供应金融服务来实现利润。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第一讲收入额的确定金融企业供应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贴现利息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证券自营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
2、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垫的工本费、代邮电部门收取的邮电费。(注:在计算营业税时,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注:几个名词:1、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1)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
3、用的,也属于外汇转贷业务。(2) 一般贷款业务,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2、 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质和全部权转移特点的设施租赁业务。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全部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如托付业务、代理业务、询问业务等。5、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6、证券回购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支出)一般规定金融企业供应金融产
4、品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据收入的性质,依据收入确认的条件在以下条件均能满意时予以确认:1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 .收入的金额能够牢靠地计量。具体规定1、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1)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5、(3)以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退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本规定执行。(我国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 960号)2、金融保险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金融保险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3、金融保险企业经销、代销国债所取得的代办手续费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尚未核销的贷
6、款本息,其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6、金融保险企业按规定向客户收取的业务手续费,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假如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后再返还或回扣给客户的,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上述2-6项出自国税函2000906号我国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经我国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银行机构出资举办的
7、企业,包括金融法人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不得与银行合并纳税,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162号)8、各地税务机关在清缴或专项检查过程中,发觉银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申报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的,应按规定就地补征所得税。(国税发1999 162 号)9、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1)自1996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2)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8、(财政部 我国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10、金融机构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金融机构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应并入营业额。(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 5号)11、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处置抵债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等。其次讲 扣除项目确认税前扣除应遵循的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2)配比原则。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3)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4)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推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需依据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推断的前提下,
10、可适当简化处理。一般规定1、金融企业的营业成本,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汇兑损失等。2、营业费用,是指金融企业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业务宣扬费、业务款待费、电子设施运转费、平安防卫费、企业财产保险费、邮电费、劳动爱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职工工资、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盼摊费用摊销、待业保险费、劳动
11、保险费、取暖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讨论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上交管理费、广告费、银行结算费等。3、金融企业应支付职工的工资,应依据规定的工资标准等资料,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企业按规定赐予职工的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也应计入各工资项目。4、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5、金融企业必需分清本期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和下期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6、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
12、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抵债资产保管费用、处置抵债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特别损失等。7、资产损失,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或转回)的贷款损失和其他各项资产损失。具体规定一、银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一律依据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标准与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不全都的,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费用考核指标,不得作为税收扣除和计算征税的依据。各地税务机关在清缴或专项检查过程中,发觉银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申报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的,应按规定就地补征所得税(国税发1999 1 62 号)二、金融保险企业不得预提固定资
13、产修理费(装修费),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支出,依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方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三、金融保险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金融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上述规定扣除。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四、金融保险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帮助设施,其租赁费可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但最少不得短于3年。五、金融保险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扬费,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
14、执行。六、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款待费,应依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标准计算扣除。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损失、特别损失、投资损失和其他损失)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亏损等扣除项目,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扣除。八、金融保险企业提取的投资风险预备金等我国税收法规规定之外的各项预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九、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由上级机构统一计算扣除呆账预备金和坏账预备金的,其成员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由上级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有
15、关规定核销。如由上级机构统一计算扣除,向成员企业分解指标的,成员企业发生的呆账和坏账损失,可经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在分解指标的额度内,据实核销。分解指标当年度如有结余,可结转以后年度使用。呆账损失或坏账损失超过分解指标额度的,当年不得核销,可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的分解指标核销扣除。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上述二至九项出自我国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906 号)十、金融保险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后职工医药费列支问题(1)金融、保险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包括离休人员参与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在企业劳动保险费中列支。(2)金融、保险企业在职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与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依据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十一、广告费、业务宣扬费和业务款待费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1)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