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管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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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管问题主讲人:秦悦民律师纪录人:董晓君时间:2008年8月8日一、问题的提出最近立法机关正在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法,草案中的名称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详细内容目前尚不明确,但是有一点,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中一大部分是金融企业,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是否由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统一法律规范,中心政府不同的职能部门之间尚有争议,所以请大家关注目前在起草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法,或者叫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二、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的双线管理1、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1994年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局,我国体改委发布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方法,2022年上半年被财政部废止;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本条例其次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因此该条例中的企业,仅指非金融企业;2004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第3号令),现行有效,口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非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管辖,尽管第3号令由俩部委联合发布,但是仍不适用于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第3号令其次条明确规定,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有特地法律规范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中国有资产的规定,但是,假如一个企业,既属于金融企业,同时又是上市公司,法律该如何
3、适用,很值得研讨。在外资引进领域也有同样的问题,对于非金融企业,商务部是外资审批部门,但是对于金融企业,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是所管辖企业的外资审批部门,个别状况下,金融企业的外资引进也需要商务部的批复,特殊提请大家留意。2005年商务部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方法,但是在外国投资者投资金融企业的状况下,该方法在实践中不肯定具有适用性,由于金融企业的外资不属于商务部的审批权限,而金融监管部门未参加该方法的制定,2006年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存在同样的问题,基本不适用于金融企业,金融监管部门参照适用其中的部分条款。因此,国有资产与外资准入方面
4、都是两条线管理。2、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地方政府层面,上海市政府2004年发布了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方法(2004年上海政府令第36号),第5条规定,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在实践中,在我们所参加的上海本地的基金公司华安基金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工商机关提示基金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需要适用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方法以及其实施细则,没有上海市产交所的产权交割单,无法在工商机关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登记手续。由于中心的规定中明确排解金融企业适用,而上海的规定中表明适用于全部国有企业,所以我们在办理异地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案件时,应留意当地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请留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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