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幼意外伤害和违法犯罪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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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幼意外伤害和违法犯罪报告制度(2016年8月修订)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园幼儿伤害事故,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 产安全,依据安全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以及上级有关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幼儿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在紧急情况下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幼儿园重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的展开事故抢救、救灾工作, 最大限度地减少全园师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我园的实际情况,制定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 幼儿园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 一旦发生突发事故, 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
2、低程度。 二、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 幼儿园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园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较重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园相关处 室和相关责任人应积极调查和妥善处理。 三、 幼儿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园负责人; 园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第一时间通知120,园保健老师协助)外,按规定程序上报教育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同时现场有关人员和幼儿园负责人要组织力量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固定证据。 四、幼儿园发生一般、较重安全事故或发生违法犯罪事件时,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街道及教育局。 幼儿园发生师生伤亡、园所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 以及危害社会安定、影响幼儿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2 小时内) 报告街道及教育局;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街道及教育局办写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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