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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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下载 附件1:辽宁省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2:辽宁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附件3:辽宁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附件4:辽宁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附件5:辽宁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附件6:辽宁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申请表附件1辽宁省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加强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2、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依法取得办学许可并完成注册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含线上培训机构,下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是指在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就读的学生(含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3、,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公益属性。遵循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质量、保障安全、诚实守信,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科技、民政、文旅、市场监管、体育、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第二章设立与管理第六条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县(市、区)为主。实施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非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牵头组织同级科技、文旅、体育等部门共同论证,形
4、成论证意见,同意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第七条培训机构实行“一证一址”“一址一证”。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不得擅自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应按照相应设置标准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办学内容不得超过所属培训机构的办学内容。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八条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企业),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信
5、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九条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应设置标准等规定进行筹备,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设立手续:(一)设立之前,举办者应当根据所选择的培训机构属性,至相应的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名称预保留或者核准手续。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
6、机关为民政部门。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语,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已办理培训机构名称预保留或者核准手续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办理。第十条举办者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辽宁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二)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及社会信用证明;(三)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必须具备与培训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四)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五)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
7、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两年的租赁合同(协议);(六)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同时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七)消防、环保、卫生、质检等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八)从业人员身份证、无犯罪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安全保卫人员安全背景审查材料,填报辽宁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九)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材、教辅等相关材料;(十)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第十一条申办线上培训机构的,需在注册地设置固定的实体培训场所,取得线下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后,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线上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牵头组织同级科技、文旅、体育等部门
8、共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同意设立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颁发办学许可证。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根据培训机构属性,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法人登记,并向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手续。举办者申请设立线上培训机构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线下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含复印件);(二)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及社会信用证明;(S)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必须具备与培训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四)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五)线下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两年的租赁合同(协议);(六)培训场所内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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