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江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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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江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资产保值增值职责,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3)16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3)154号)、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衢财资产(20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1本办法主要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
2、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关系清晰的房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房产(主要指以自有产权房产与其他单位置换使用权使用的房产)等用于出租的行为。2.房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房产包括土地、场地、构筑物以及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等(以下简称“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单位将存量住房出租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使用,为其提供基本住所且解决住房困难的,按照实际情况,比照公租房、周转房等相关政策执行;对人
3、才引进、干部异地交流等涉及住房保障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对5G基站建设等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3.单位房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1)已被依法查封、冻结;(2)属于违法建筑;(3)产权不清,存在产权纠纷;(4)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5)不符合安全标准的;(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二、出租管理和审批程序1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原则上,以房产产权归属为依据确定出租主体。2 .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拟出租房产租金进行评估。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
4、提出拟出租房产的租赁评估价。对单位内部已制定公开统一的收费标准或者有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的,可视情况不作评估。3 .单位出租房产,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公开招租价格不得低于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租赁评估价。属于以下情形的,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以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1)出租给区级行政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含区财政全额保障经费的专项工作临时机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协议价可以为零,最高不得超过租赁评估价;出租给其他国有单位、依法登记成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可协议租赁,协议价不得低于租赁评估价。(2)其他经审批以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房产,租金不得低于租赁评估价。4 .单位出租房产,租赁期
5、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含五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5 .以公开招租方式出租,期限在五年以内(含五年)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期限在五年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以非公开方式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6 .单位将房产等以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外公开收费的,如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教育教学场地、产业园等,按简易流程在“资产管理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资产云”)进行对外公开收费情况备案,不再另行审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
6、会监督。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7 .单位申请办理房产出租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1)国有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按照行业自律管理要求备案并赋码的房产出租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书或者价格标准相关佐证材料;按规定权限报区财政局审批的房产出租事项,需同步报送纸质材料。8 .以公开方式出租房产,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以竞价方式(含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出租。出租单位不得对承租方设置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7、的资格条件。出租房产坐落在衢江区范围以外的,可委托所在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招租。9 .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再次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90%,再次未成交(流拍)的,第三次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80%。三次均未成交(流拍)的,如继续公开招租底价低于评估价80%的,应重新评估,并按规定审批后再次进行公开招租。10 .经审批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房产,原则上承租人不得转租。确需转租的,出租单位应在申请文件中予以说明,并在租赁合同中对此作出相应约定。如未经许可,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产。对由此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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