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通知(试行).docx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通知(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通知(试行).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通知(试行)(闽自然资发2023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42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环规生态2023)2号)规定,切实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底线约束,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统筹好保护与发展关系,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
2、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一)严格实施监督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平台信息共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生态环境监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对经批复启用的生态保护红线,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采取设置电子界桩、电子围栏等手段,实现精准落地,推动精准监管。(二)严格准入清单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有限人为活动准入按照自然资发2
3、023)142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实行清单管理,国家有新规定的可相应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三)严格避让红线管控。除自然资发2023)142号文件规定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和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必须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国家有新规定的可相应调整。对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开展选址选线、办理项目立项时,应引导建设项目科学规划布局、合理选址选线,尽量避让或少占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充分论证,尽量减少对生态功能的不利
4、影响。(四)严格红线调整程序。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五年一评估”情况,可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局部调整方案,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或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作相应调整,并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二、规范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管理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用地、用海用岛审批实行分类管理。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清单(详见附件1)的,按照规定开展允许有限人为活
5、动认定;符合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详见附件2)且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规定开展不可避让论证。(一)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按照以下情形分类办理:1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且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或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的省级专项规划项目(农村宅基地除外)。在建设项目开展选址选线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组织开展论证,论证通过的,形成初步认定意见,连同审核论证材料等一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报省政府,按照程序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以下简称认定意见),作为报批用地、用海用岛的重要依据。
6、2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但有具体建设活动。无需办理认定意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论证,论证意见作为建设活动审批依据。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范围和规模及未改变林地性质的前提下,修筑生产生活、保护管理设施的,可免于论证,按照现有规定执行。3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且无具体建设活动。无需办理认定意见,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管理,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强度,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并督促做好生态修复。上述活动有批准文件的,应同步抄送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部门。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应符合相关法
7、律法规,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相关具有审批权限管理机构意见。(二)不可避让论证。按照以下要求分类办理:1 .不涉及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的,在用地用海预审时,由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初审意见中明确符合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类型和级别、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等内容并附具相关依据文件,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预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报批前,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论证,论证通过的,形成初步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连同审核论证材料等一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报省政府,按照程序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作为用地、用海用岛报批的重要依据。2 .涉及新
8、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连同省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随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认定意见和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具体办理流程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另行制定。三、强化监管机制和管控要求(一)夯实监管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抓实各项工作,严守红线底线,确保生态安全。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守好我省生态保护红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福建省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林业局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生态 保护 红线 监管 通知 试行
链接地址:https://www.001doc.com/doc/10485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