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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燃气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保障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设立与员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合同所约定义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主体及权限第四条本企业员工签订、续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第五条综合事业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
2、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并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或终止等工作。第六条经试用期考核合格的试用员工,与公司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存留一份。第六条新聘非财务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新聘财务员工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如出现品行不良、不能胜任工作或无故旷工等情况,经考核,公司可予以辞退。第七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有效期以合同内规定期限为准。第八条由公司资助培训的各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据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及时办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第九条员工如从事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需提前5个工作日报综合事业部审批备案,应签订临时劳动合同(合
3、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合同期满即终止。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第十条劳动合同期内,原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如发生变化,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部分条款作为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一条除劳动法规定相应条件外,公司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二条除劳动法规定相应条件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一)员工经二次岗位聘用,不服从安排的;(二)其他符合国家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第十三条除劳动法规定相应条件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一)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二)甲
4、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三)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第十四条由公司出资培训(包括大学、研究生)没达到培训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服务期限的员工,未经公司许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签合同进行商洽并达成一致。第十六条合同有效期内,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若认为员工不再适合本部门的工作,可向总经理以书面文件形式申报理由,经总经理核准后,由综合事业部负责重新安排工作。第十七条员工在重新安排工作期间只享受公司基本工资。第十八条凡解除、终止合同或不拟续签合同的员工,应在合同期满前一周内办理工作移交,结清财物,办
5、妥离职手续。第十九条因公负伤的员工,若在医疗期间原合同期限已满的,原合同不予终止,可顺延合同期至医疗终结。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文本与合同的日常管理由综合事业部人事负责。第二十一条公司于员工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变动调整的,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及附件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经济责任乃至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公司在裁员后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被裁人员。第五章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第二十四条调解与仲裁的基本程序:(一)合同双方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二)协商无效,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对仲裁不服的,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仲裁和起诉程序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综合事业部负责解释及修订。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