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送审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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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送审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法律、行政法规对因工(公)伤残职工有专门保障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工作原则】工伤保险
2、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康复、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第四条【职能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工伤保险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事业范围,完善工作制度和服务平台,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审计、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及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第五条【参保方式】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相关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3、,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并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用人单位跨参保登记地区的,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选择其中一个参保地区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除应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之外,其他用工人员均应当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按照用人单位自愿参保原则参加工伤保险。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
4、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未建立法定劳动人事关系的,应当以所在乡、镇(街道)相关机构作为参保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党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取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以及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多层次补充工伤保险。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基金组成及用途】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
5、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工伤认定工作经费应当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第七条【统筹模式】本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统筹模式。第八条【储备金制度】本省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按照全省上年度末不少于两个月静态可支付月数建立,记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储备金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者当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省级经办机构提出省级储备金使用计划,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第九条【工伤费率】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
6、内费率档次,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年度缴费费率。根据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职工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实际用工单位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建筑施工企业等部分行业企业按项目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执行全省统一标准。第十条【基金征缴】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工伤保险费征收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终止)登记以及缴费费率等有关信息。第十一条【参保期】工伤保险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工伤保险参保期自缴费次日起起算。用人
7、单位新招录职工,应当在用工前向经办机构报备,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新招录职工参保期从报备后实际用工之日起起算;未报备或报备后未在三十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期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算。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欠缴或停缴的,职工参保期从欠缴或停缴之日起终止。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期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以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为准;晚于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设定保险开始时间,终止时间可以根据原有工期顺延。已经开工后再行办理参保手续且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保险开始时间设定为缴费次日。第三章工伤预防第十二条【用工保护】用人单位
8、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第十三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为成员单位的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召集,定期通报工伤事故预防情况,研究工伤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通过构建信息互通平台,共享工伤认定数据、生产安全事故数据、职业病诊断鉴定数据等信息,及时、全面地掌握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安全生产、职业危害治理等工伤预防情况。第十四条【工伤预防费】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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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工伤保险 实施办法 送审 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