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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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督促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未作具体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用餐人数299人以下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499人以下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或供餐人数IOOO人以下的单位食堂、取得
2、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体工商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经营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等。第三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食品安全员,明确负责人、食品安全员等岗位职责。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主体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情况,分为三类。第一类: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个体工商户)、用餐人数299人以下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499人以下的学校食堂;第二类:用餐人数或供餐人数IOoo人以
3、下的单位食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三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体工商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经营者、食品摊贩、小餐饮。第五条第一类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第二类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第三类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结合实际,严格落实自查要求。第六条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食品“三小”等其他食品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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