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上请制度的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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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朝上请制度的评价上请又称“先请”。中国古代法律术语。指皇室宗亲、贵族、高官犯法一般司法官吏不得擅自审理,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起源于汉代,范围逐渐扩大,先由三千石官后下延至六百石官,进而又扩大到公、列侯嗣子犯耐以上的罪。东汉时几乎所有官员不论犯何种罪行,均可享受此种待遇。南北朝时又规定:凡属人议范围的官吏、贵族犯十恶以外之罪,均须“上请”皇帝定夺。唐律专列请章。规定:”应请之状者,谓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应请之状。正其刑名者,谓录请人所犯,准律合绞、合斩。别奏者,不缘门下,别录奏请,听敕。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
2、枉法者,不用此律。”(唐律疏议.名例)此外,对于事关重大,但情节可以原宥之案件,法官不敢专决,也须上请上请制度是一种保障官僚贵族封建特权的上请原则。随着法律制度的开始儒家化,汉朝一反法家“刑无等级”的法治传统,将西周时代“刑不上大夫”的司法特权正式法律化,确立了上请的刑罚原则。所谓上请,即某些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审理,须奏请皇帝,根据其与皇帝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高低、功劳大小,决定刑罚的适用或减免。一、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二、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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