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契约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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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引言二、有关证据契约的概述(一)“证据契约”具有稳定的内涵(二)证据契约在德国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发展历程(三)证据契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真实客观存在三、证据契约的分类(一)证据方法契约(二)举证责任分配契约(三)自认契约(四)举证时限契约(五)证明标准契约(六)证据能力契约四、证据契约的意义(一)可以弥合法律规定的漏洞和不足(二)有助于规范法官正确评价证据,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裁判统一(三)有助于诉讼律师预测诉讼结果,有利于当事人防范风险、控制纠纷证据契约(或称证明合同、证明责任合同)是以使得法官在自由证明评价中受到限制为目的,包含只允许特定的证明方法、排除特定证据种类、规定具
2、体证据方法的证明力等内容的当事人合意。证据契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意识广泛适用,但相关学术研究较少。E引言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证据的评价存在尺度不一的问题,是裁判结果不统一的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始试行类案检索制度,以期统一裁判规则。但类案裁判规则会因个案中证据不同而无法削足适履。我国民法深受德国民法的影响,请求权基础和要件审判的观念逐渐从学术殿堂走向司法实践、进入基层法院。对于证据的采信和评价,必须以请求权基础和规范要件为出发点,这样才能够达到统一裁判的目的。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法院统一裁判虽能增加案件结果的可预测性,但仍存在法官对争议证据评价不同的不可预测因素。“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3、、“证明责任的负担是败诉的一半”、“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再强调也不为过。证据契约(或称证明合同、证明责任合同)是以使得法官在自由证明评价中受到限制为目的,包含只允许特定的证明方法、排除特定证据种类、规定具体证据方法的证明力等内容的当事人合意。证据契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意识地广泛适用,但相关学术研究较少。笔者不揣浅陋结合自身司法实践对证据契约相关问题论述如下,以期抛砖引玉。国有关证据契约的概述(一)“证据契约”具有稳定的内涵英美法系国家对证据契约的研究较少,大陆法系对此问题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德国、日本等国家均有学者在论述诉讼契约或其他基础理论研究过程中提到过证据契约
4、。笔者检索了中文法律搜索网站(威科、法信)和元照英美法词典,没有找到有关“证据契约”的稳定概念。不过好在“证据”与“契约”二词的概念对法律专业人员来说并不陌生,故“证据契约”一词具有稳定的内涵。由于“契约”、“协议”、“合同”三词具有基本相同的含义,故“证据契约”也被称为“证据合同”、“证明合同”、“证明责任合同”、“证据协议”等,有时也被称为“诉讼契约”,这些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混用的。陈桂明在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一书中将证据契约定义为“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者提出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之间以直接或间接发生诉讼法上效果为目的的合意”。另有文章将证据契约定义为“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就诉讼中的事实
5、的确定方法达成的合意。包括自认契约、鉴定契约、举证责任分配契约、证据交换契约、证据限制契约等”。笔者认为,上述概念虽揭示了证据契约的概念本身,但并未涉及到问题的关键,而应从证据契约与法官证据评价的关系角度来考察证据契约。罗森贝克认为证据契约是指当事人以限制法官对证据自由进行评价为目的就诉讼中的事实的确定方法达成的契约,这些方法包括包含只允许特定的证明方法、排除特定证据种类、规定具体证据方法的证明力等。(二)证据契约在德国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发展历程从消极的角度讲,证据契约限缩了法官对证据评价的自由度;从积极的角度讲,证据契约为法官认定事实提供了便利。由于证据契约与法官证据评价自由评价权(即自由
6、心证)之间的关系,证据契约在德国民诉法理论界经历了由肯定证据契约的效力到否定再到对肯定的过程。在德国普通法时期,民事证据契约的有效性得到肯定。后来因认为证据契约存在干预审判权之嫌,对其持否定态度。随着辩论主义的复兴,证据契约又重新被得到尊重。(三)证据契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真实客观存在证据契约在我国虽然没有经历从肯定到否定再到肯定的发展过程,研究寥寥,甚至于有学者认为证据契约并无深入讨论的必要,故而存在诸多学术空白。但证据契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例如,甲公司起诉乙公司索要销售商品房的代理费。甲乙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王某签字的成交确认单具有视为甲方销售成功的效力。甲公司主张的代理费部
7、分有王某签字的成交确认单,其他成交确认单的签字并非王某。对于有王某签字的成交确认单的代理费,甲公司无需另行举证证明甲公司完成销售义务;对于没有王某签字的成交确认单的代理费,甲公司需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完成了销售义务。本案例中的服务合同约定的“乙公司王某签字的成交确认单具有视为甲方销售成功的效力”即是证据契约,其在诉讼法上的效果是免除了甲公司举证证明其完成义务的证明责任。再如,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索要物业费,业主抗辩称物业公司从未催缴过物业费,故不应支付超过2年的物业费和利息。甲物业公司举证物业服务合同有关在房屋门口、小区张贴催收通知即视为催缴的约定,该约定亦属证据契约。另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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