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监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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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政府门户网站gov 2008年02月13日 来源:建设部网站【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探讨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平安监督管理,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书目,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运用的起重机械。第三条 国
2、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运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运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运用单位购置、租赁、运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运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平安责任,
3、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运用说明书。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运用:(-)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运用的;(二)超过平安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运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平安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平安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平安爱护装置的。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运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运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
4、械平安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运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修理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平安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运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平安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
5、和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平安协议书。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平安职责:(-)依据平安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依据平安技术标准及安装运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平安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
6、项施工方案及平安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耿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依据平安技术标准及安装运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运用单位进行平安运用说明。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安装、拆卸合同及平安协议书;(-)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平安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
7、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运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阅历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运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担当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运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运用登记。登记标记置于或者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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